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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健康权益保护
编辑:天酷 转自:老伴健康网 时间:2008-5-5 17:24:00

  根据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抚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了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家庭对老年人的赡养内容主要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方面的内容,同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①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②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的饮食起居。③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之一。   老年人应该享受应用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以立法和社会契约的形式,使社会成员,在失业或丧失工作能力,或其收入不足以维持个人和家庭生活时,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必要补偿的一种制度。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城镇老年人,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是老年人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我国从1991年起,开始建立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实行个人储存与统筹互相结合的原则,为每个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另外,国家除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外,还对城镇特困老年人,给予救济。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或者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抚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法律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也做出了不少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明确指出:“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对于农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人赡养和抚养的老年人,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另外,也鼓励农村中的孤寡老人,与其他公民或村委会、生产队等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由遗赠人写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房屋等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而由抚养人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在老年人医疗保障方面,国家规定,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老年人特设家庭病床,上门诊疗。对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会救助,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      老年人应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和居住权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是老年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下所享有的自主自愿的权利,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见,离婚、丧偶之后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再婚的自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干涉。现在,有些子女因封建思想影响,觉得老年人再婚脸上无光,也有些子女从经济利益,或住房等私利考虑,干涉老年人再婚,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另外,老年人的离婚自由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方面,在老年人与配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或其他亲属不能因为父母年老而忽视他们的感情需要,反对父母离婚;另一方面,老年人自身也应对婚姻问题持慎重态度,要注意老年期性情变化对婚姻生活的影响,尽量控制自己的情绪,创造和睦、平静的家庭氛围,安度晚年生活。老年人的“居住权”是指老年人在住房问题上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律规定,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产权,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赠与、出卖给他人;老年人对以自己名义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赁权;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或承租的房屋享有使用权。老年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使用权,是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具体是:①对于老年人自有的房屋,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不得擅自出卖、出租或拆除,子女或其他要出资翻造的,应征得老年人同意,并事先签订有关协议,明确约定老年人享有的房产权的份额和使用权限,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②对于老年人承租的房屋,子女或其他亲属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变更承租人,不得将房屋交换或退租,亦不得强行挤占。③子女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包括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在安排住房时,应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④在房屋动迁过程中,子女或其他亲属未经老人同意,不得将老人承租的公房买断或将买断所得的钱款占为已有,也不得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动迁时,借口无房居住而挤占老人住房。      遗弃和虐待老年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遗弃老年人,是指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的老年人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虐待的老年人既可以采取正当的防卫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援助,对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人,受虐待的老年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年老……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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